第一条 局绩效考评检查组负责对局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第三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教育政府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
第四条 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第五条 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结合局绩效考评检查,每月最少检查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同时,设立举报信箱或意见箱,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便民措施执行、承诺践行情;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第七条 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受检单位整改。
第八条 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科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考核结果纳入科室的年度目标管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能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义务的,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局机关科室和相关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问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科室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