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年初要制定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目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3、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