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市联〔2007〕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中发〔2008〕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司字〔2008〕51号)精神,翁源县司法局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按照省厅、市局的部署,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开展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目前,已在全县范围内的10个公安派出所、2个人民法庭建立起了较为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并逐步做到“一规范”和“三有”: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有专门的机构、有专门人员,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统一的文书格式。据统计,翁源县从开展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以来,全县已有57份人民调解协议书送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各公安派出所移交给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70多宗。翁源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全面实现了有效衔接,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呈现了“三个提高”和 “三个下降”良好态势。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调解率得到了明显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案件明显下降。翁源县开展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工作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种有效实践,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民情。建立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一是有利于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隐患也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有利于各种调解方式优势互补。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机制,能有效提高调解效果,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协调发展。通过有效整合力量,解决以往各部门调解中存在的力量单薄、权威性不强,化解难度大等问题,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同时,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可以发挥综合优势,解决靠单一调解方式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提高效果;三是有利于形成多赢的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机制,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降低了成本,使更多矛盾纠纷在较短时间内化解,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领导、稳步推进。为顺利推进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工作,翁源县司法局局长张永斌同志积极向主管政法工作的县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他还多次到县人民法院、公安局进行工作协调。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翁源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工作,同时制定了规章制度,规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县司法局一名副局长专门负责抓此项工作,县人民法院也指定了审判员担任联络员,以加强沟通和联系。同时,为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翁源县还编印了衔接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介绍工作经验。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翁源县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衔接工作得到了稳步的推进。在推进工作中,翁源县司法局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的指导力度,强化创新意识,不断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逐步走出了一条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部门统一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人民调解新路子。
三、以“例”明理,重在引导。在推进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工作中,翁源县司法局十分注重引导的作用。在实践中,他们通过鲜活的具体衔接案例,引导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息诉罢访,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如去年9月22日上午,翁源县坝仔镇三坑村红砖厂内聚集了几百名愤怒的村民,扬言要拆除该红砖厂。原来,红砖厂建在三坑村溪江附近,砖厂运煤的车辆,每天都要经过村道,煤车上飘落的煤尘,使得村民要捂着鼻子走路、干活,加上砖厂还把煤砖堆放在村道旁,每到雨天,路上满是积水,让人看不清道路,以致村民走路、骑车摔跤成为常事。村民多次与砖厂交涉,都没有结果。那天,又有一村民,骑摩托车在这条路上重重地摔了一跤,引发群情愤怒。司法所及时调处,耐心疏导,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送江尾法庭依法确认。事后,一些村民对调解协议反悔,质疑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经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耐心解释,村民认识到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并交法庭依法确认后,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推翻,最终该调解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翁源县司法局还注重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独特优势,让他们积极参与,并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完善机制,着力提高。推进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工作,涉及到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需要紧密配合,协调联动。为使衔接工作真正做到有效、常抓不懈,翁源县司法局着重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着手,力求从制度上来规范衔接,用制度来确保实效。
1、明确目标,建立责任机制。翁源县司法局在开展衔接工作中,始终坚持务求实效。衔接工作启动前,县司法局会同公安、法院的同志开展了深入的调研,并进行了协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2008年6月,县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标志着人民调解“三个有机衔接”工作拉开了序幕。这两个《意见》明确了公安、法院、司法职能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方法和措施。随后,翁源县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又分别深入基层各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进行跟踪落实和实地指导。目前,全县的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均已设立了衔接工作机构和工作室,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既落实了人员、场地,又明确了责任,形成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良好局面。
2、协作联动,建立有机衔接工作机制。翁源县司法局注重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如组织协调机制、工作衔接机制、程序衔接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推动了衔接工作。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庭专门设立衔接协调办公室,负责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日常工作。民一、民二庭及基层两个人民法庭与司法所结成对子,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工作。在与行政调解衔接方面,主要做法是实行“警民联调”。即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各种纠纷,当事人到派出所要求处理的,派出所告知并建议其到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由调解组织指派调解员到派出所,与公安民警一同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直接联合调解。调处成功的,由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并跟踪协议的履行;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由派出所依法处理。通过夯实以上工作措施,形成责任明确、配合默契的有效衔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翁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