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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专报第19期(2010年)
发布时间: 2010-03-03  [关 闭]
 
    
及时调处事故纠纷
 
确保广乐高速正常施工
 
 
    2月24日(年十一)下午1时半左右,在乐昌市大源镇桥头村桥头组广乐高速公路工地的施工便道上,中铁十二局的一辆大型铲车与该村丁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丁某及乘坐人员邓某(两人为男性,30多岁,均在工地务工)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源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安抚受害人家属,协助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大型铲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发生现场处于大源镇三个行政村的交汇处,很快就聚集了近百名当地的村民。村民们情绪激动,受害人家属异常悲伤。他们提出两条要求,一是没有处理好赔偿前,不准运走尸体;二是要有较高的赔偿标准,且当场兑现赔偿金。否则把尸体抬到中铁十二局施工处,要求停止施工。由于当天天气炎热,若不及时处理,会进一步激化村民的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广乐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大源镇党委、政府决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处。
   大源司法所接受调处任务后,立即确定参与调处的人员,收集有关资料及依据。在死者的亲属当晚10时从外地赶回后,司法所立即召集死者的亲属及中铁十二局施工负责人进行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处。调解人员给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包括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可由市交警部门调处,也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而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也是快速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的首选方式。对双方释之以法,晓以道理,动之以情,把本案的法律关系和程序从头到尾地告知双方当事人。经过释法说理,双方终于同意进行调解处理。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对事件性质都有了新的认识,但对补偿数额还存在较大的分歧,近百名情绪激动的村民也仍集在临时调解室外。这个时候,司法所干警一方面要求参与调处的村调解员协助做好稳定群众情绪的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提醒死者家属赔偿金必须在合理、可履行的范围内确定,不能漫天要价,否则无法调处,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同时,通过比照乐昌2009年交通事故及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引导双方在一个具体的补偿数额范围内进行协商。经过反复做工作,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于是,司法所人员趁热打铁,依据该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二天凌晨五时半提出了调解意见,双方都当场表示同意,并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中铁十二局当场拿出3万元现金给死者的亲属办理丧事,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余款。
   大源司法所认真履行职责,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及时妥善地调处了该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纠纷,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广乐高速公路工程的正常施工,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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