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司法局信息网 今日时间: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公证员涉外印章备案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07-06-05  [关 闭]
 
    
(一)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二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3、三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见《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
(二)程序:公证员办理涉外印章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涉外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一式五份并由所在公证处加具意见;
    2、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工作年限证明;
    3、公证处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职称、学历证明;
    5、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证书。
省司法厅审核后,认为符合司法部关于公证员办理涉外印章备案的规定条件的,在《办理涉外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司法部、外交部和抄送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备案,并发给《涉外公证员签名章启用通知》,准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三)办理时间规定:每年的6月、12月。
 
   
 
广东省韶关市司法局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友迪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09126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