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二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3、三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见《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号)]
(二)程序:公证员办理涉外印章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涉外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一式五份并由所在公证处加具意见;
2、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工作年限证明;
3、公证处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职称、学历证明;
5、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证书。
省司法厅审核后,认为符合司法部关于公证员办理涉外印章备案的规定条件的,在《办理涉外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司法部、外交部和抄送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备案,并发给《涉外公证员签名章启用通知》,准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三)办理时间规定:每年的6月、12月。